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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關系中經常會要求擔保,其中包括找擔保人為債務人進行擔保,在借款合同到期,如果借款人未能償還債務,債主可將擔保人告上法院,不過不少擔保人以超過擔保保證期限為由拒絕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那在深圳擔保人過了擔保期限就能免責嗎?接下來,【立德擔?!繉榇蠹艺磉@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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