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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擔保公司的工程擔保人,可以是銀行、保險公司或專業的工程擔保公司。這與《保險法》規定的工程保險人只能為保險公司有著根本的不同。
除此之外,兩者擔保的區別還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風險對象不同
深圳擔保公司的工程擔保面對的是“人禍”,即人為的違約責任。工程保險面對的多是“天災”,即意外事件、自然災害等。
二:風險方式不同
深圳擔保公司的工程保險合同是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簽訂的,風險轉移給了保險人。工程擔保當事人有三方:委托人、權利人和擔保人。權利人是享受合同保障的人,是受益方。
當委托人違約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權利人有權從工程擔保人處獲得補償。這就與工程保險區別開來,保險是誰投保誰受益,而保證擔保的擔保人并不受益,受益的是第三方。最重要的在于,委托人并未將風險最終轉移給工程擔保人,而是以代理加反擔保的方式將風險抵押給工程擔保人。也就是說,風險最終承擔者的仍是委托—人自己。
三:風險責任不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的規定,委托人對保證人其向權利人支付的任何賠償,有返還給保證人的義務。而依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賠付后是不能向投保人追償的。
四:風險選擇不同
同樣作為深圳擔保公司的投保人,工程保險的選擇性相對較小,只要投保人愿意,一般都可以被保險工程擔保則不同,它必須通過資信審查評估等手段選擇有資格的委托人。因此,在發達國家,能夠輕松地拿到保函,是有信譽、有實力的象征。也正因為這樣,通過保證擔保可以建立一種嚴格的建設市場準人制度。必須指出的是,盡管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有著根本區別,但在工程實踐中,確是常常在一起為工程建設發揮著保駕護航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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