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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擔保法第39條規定,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主要有:金錢債權、不能以金錢計算標的的債權、以給付代替物為標的的債權、附條件債權和訴訟時效完成后的債權等。主債權的額數是指主債權的財物金額或對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勞務費。一般以金錢來衡量,不屬于金錢債權的,應當將債權標的換算成金錢。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指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期限。抵押合同應當明確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否則抵押合同難以履行。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使用權權屬。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是指抵押物是什么標的物、抵押物有多少、抵押物品的質量如何以及抵押物的現在狀態如何。抵押物的所在地是指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物所處的地理位置。抵押物所有權權屬和使用權權屬是指抵押物為何人所有,或誰對該抵押物享有使用權。
(4)擔保的范圍。擔保范圍是指抵押人以抵押物設定抵押,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具體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內容是抵押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上述條款規定的內容的,可以補正,但并不因此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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