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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會不會有這樣一個疑問:地震后房子沒了,欠銀行的房貸還用還嗎?

之所以會有這樣一個疑問,可能是考慮到地震是一個不可抗力,在合同訂立后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責。但不可抗力的免責條件也有例外,其中就包括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免除。從這一條出發,也就是說,如果說房貸是金錢債務的遲延,那么房貸還是要還的。
在很多人的理解當中,房貸的運作模式是這樣的,我們跟開發商簽訂好購房合同,合同中寫明我先給多少首付,類似一個定金的作用,之后再根據購房者和開發商的合同,分20年或30年把剩下的錢還給開發商,也就是說,是我們和開發商的合約關系。那現在地震把房子摧毀了,購房者在和開發商的合約中,就可以部分免責或全部免責。
但實際情況是,表面上購房者的購房合同是跟開發商簽的,但債權債務關系是購房者與銀行,也就是一棟100萬的房子,購房者只能出得起首付30萬,于是跟銀行借70萬,分20年或30年連本帶利還給銀行,這時候房子的作用抵押物,作為購房者向銀行承諾會還錢的擔保,當然房子的產權還是在購房者的名下的。一旦你還不上債務,銀行就有權把你名下的資產進行拍賣,以便償還欠銀行的貸款。
許多人看到這里,也許會覺得這是銀行定下的霸王條款,完全不顧及受災人民群眾的精神損失、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但我們要知道的是,地震、臺風、冰雹、洪水等,作為一種自然災害,并不是生活中常見的現象。根據法律條款的訂立,并不是對這種特殊例外進行預防,而是要解決生活當中的日常糾紛。
這種日常糾紛就好比說,你借了100萬給你的朋友,借條都打好了,結果他轉身就被人偷了,這100萬他既沒有享受到,也沒有花出去,那他到底該不該還你呢?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立法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那么人跟人之間將因為不信任而變得再無法合作,整個社會的運轉也必然會受到影響。

汶川震后安置房
當然我們也要知道,既然地震是非常時期,法理不外乎人情,國家在特殊時期,肯定不會不考慮到受災地區的特殊情況,建設安置房,改善受災人民的居住情況,是大家能夠看見的扶助。有關單位出臺相關辦法,對受災群眾無法償還的債務進行核銷,則是大部分人不知道的。法律無情人有情,地震這樣的特殊事件,國家不會置之不理。
生活中,你是否經歷或者聽說過一些特殊情況的貸款還款呢?遇到貸款問題都可以咨詢立德擔保在線客服,或24小時免費熱線:400-878-1616 進行咨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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