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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未生效合同,是指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而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那么這兩者有什么區別呢?

一、未生效合同和無效合同的定義分別是什么?
1、未生效合同是指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未生效合同是否生效取決于其欠缺的生效要件是否得以完備,如果欠缺的生效要件得以完備,該合同就生效,成為完全有效的合同。
2、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如何區分未生效合同和無效合同?
1、法律意義不同
未生效合同的效力有可能轉換為完全有效,也有可能轉換為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對合同效力進行補正,而無效合同屬于自始、當然、確定無效的合同,其效力是不能補正的。

2、權利義務不同
未生效合同中仍存在雙方約定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承擔的義務,而無效合同由于被宣告無效,其內容對雙方而言不具有約束力。
3、性質不同
須批準、登記的未生效合同是國家對合同事實所作的價值判斷,若行為不具備相應條件,則不予以批準或者不予以登記。無效是國家對既有的合同性質的價值判斷,換言之,無效合同是由于行為本身不具有適法的條件,所以國家是不允許合同得以履行的。[立德擔保]幫您忙。
三、未生效合同有哪些類型?
1、須批準、登記生效的合同
法律或法規規定以辦理審批、登記為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在辦結審批、登記手續前,該合同屬未生效合同。

須批準、登記生效的合同,合同內容已經完備且具有一定效力,因此,合同當事人不得做出諸如撕毀合同、拒不辦理生效手續、擅自處分合同標的物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2、附延緩條件的合同
附延緩條件的合同,具體是指以將來可能發生的客觀事實是否發生為條件決定其效力開始的合同。在延緩條件是否成立還未有結果時,因條件成立而享受利益的當事人可取得利益的期待權,此項權利可作為處分行為和繼承的標的,如受到不法侵害,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3、附始期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具體是指當事人以確定發生的事實為期限來作為效力發生或終止依據的合同。依期限對合同效力的作用不同,可將之分為延緩期限和解除期限。
延緩期限又稱始期,是指以其到來決定合同效力開始的期限;解除期限又稱終期,是指以其到來決定合同效力終止的期限。附延緩期限合同在期限到來前,為未生效合同,當期限到來時,則成為完全有效的合同。[立德擔保]幫您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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