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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古至今,房屋繼承始終是個熱門話題。由房屋繼承所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畢竟現在的房子是越來越值錢了。不過,有許多人對房屋繼承存在以下6大誤區,尤其是 后一個。

誤區一:同居多年就享有了配偶繼承權
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對于同居多年而沒有登記結婚的未婚夫妻,結婚不登記除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外,則對另一方的房產沒有繼承權。
雖然按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因對死亡的一方盡了較多的義務可以適當分得遺產,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一種因互助產生的權利。
誤區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上述遺留的房產應為張的個人財產,且無論他們共同使用多久,其財產的性質都不會改變。

誤區三:認為婚后買房,產權證上只寫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以及當事人能舉證證明為個人的以外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雖然只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但也不能改變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立德擔保]幫您到!
誤區四:認為繼子女和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
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這里養子女與繼子女的繼承權是有區別的,因為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誤區五:夫妻共有房產,一方死亡,不必過戶就歸生存者一人所有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變為一人所有必須進行房屋過戶登記。寫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須通過繼承、過戶手續才能登記為一人。
誤區六:父親去世,未出生胎兒無繼承權
未出生胎兒在父親去世后仍享有繼承權,所以在分割遺產時要為孩子保留份額,分為3種情況:
1、胎兒為死體,原預留份失去意義,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
2、胎兒出生為活體,但沒多久就死了,原預留份已轉化為該嬰兒的財產,依照法定繼承歸其母親一人;
3、胎兒為活體,原預留份屬于該嬰兒,在滿18周歲前,由其母親代為監護保管。
不得不說,有關房子的一切事情都是那么的復雜,就連房屋繼承都這么麻煩。對于房屋繼承這6大常見誤區,大家都能夠理解了嗎?如果有購房者遇到這樣的情況,不妨來看看這篇文章。[立德擔保]幫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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