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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維修基金是許多購房者容易忽略的部分。它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因簽訂購房合同時,忽略房屋維修基金,進而引起的糾紛不在少數。那么,常見因房屋維修基金產生的糾紛有哪些呢?

一、常見因房屋維修基金產生的糾紛有以下三種情況:
1、買賣合同沒有約定維修基金
如果雙方沒有對房屋維修基金進行約定,買方會以為維修基金是免費贈送的。房屋維修基金和購房款其實是兩個法律概念,購房款中并不必然包括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享用人是房屋的產權人。目前沒有明確規定說,賣房時隨同房屋一并轉讓的維修基金一定得按實際金額由買方承擔,但若賣方在轉讓時向買方索要維修基金,賣方應當支付給出賣人相當于維修基金的價款按實繳額的剩余額計算。

2、賣方口頭承諾贈送維修基金
有些賣房者在一開始談的時候會口頭承諾贈送房屋維修基金。但口說無憑,任何未在合同中明確的口頭協議都是不確定的。如果賣方出爾反爾,購房者又拿不明確出證據,則會對自己很不利。
3、合同中沒有明確維修基金贈與金額
有的賣方會在合同中表明贈送房屋維修基金,但沒有明確贈與金額。如果遇到維修基金未繳納或未全部繳納的二手房,買賣雙方就會產生分歧。買方以為維修基金是全額贈予,賣方則會理解為僅贈帳戶中現存的維修基金,涉及利益問題,雙方都只會從自身利益出發。

由于國家并無關于房屋維修基金由誰承擔的明確規定,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所以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買賣雙方應白紙黑字約定清楚。是否贈與?該由誰交?該交多少?都要明確寫在合同中。
還有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是,如果房屋維修基金繳存人與產權人不一致,將會導致在維修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許多麻煩。所以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應約定好及時辦理房屋維修基金過戶。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專項維修基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如果維修基金發票丟失,業主可以到房地產檔案館去調取底聯并復印,再保留一個復印件。[立德擔保]幫您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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